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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红旗团支部”创建及评选实施细则
中学团支部是学校团的基层组织,是共青团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开展团的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团结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学生的坚强核心。为加强我校团支部组织建设,发挥核心团支部的传带作用,营造争优、树先、创效的良好氛围,在全校形成积极有效地团支部工作格局,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创建及评选标准
第一条 团支部组织健全,并有明确分工,能够充分发挥团支部作用,在班集体中有较高威信;有学期团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二条 团支部有明确划分的团小组,团小组划分结构合理、搭配得当,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团支部团员比例占班人数的80%以上,能够按规定及时转接团组织关系和上缴团费,无大量丢失团组织关系和不交团费现象。
第四条 非团员学生能够积极向团组织递交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训符合规定和要求,培训合格率高。
第五条 保持共青团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增强共青团员意识教育活动持续开展,有相关的学习和经验材料,有团支部园地版块,活动开展有实效,模范团员多,典型示范作用发挥好。
第六条 团支部坚持对团内或班集体重要事务进行团支部民主评议决策,每月召开一次团支部成员会或团小组、团员会议,并有活动记录。
第七条 团支部至少每2周召开一次团的主题教育班会,能够有效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学习和生活实际等开展教育活动,有班主任或年级组领导参加,并有活动开展主题、方案、总结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团支部坚持办好学习园地,做到月月一主题、周周一更新,园地形式新颖、布局规范合理、内容丰富多样、团员积极参与。
第九条 团支部班风正、学风浓、活动有特色,学期或学年内学习、班级管理、团支部考评三项成绩按4:3:3累加后,名次列所在全年级前1/3,且无团员或非团员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现象。
第十条 团支部至少有一个活动阵地,能够坚持开展相关活动,有实务材料、图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积极做好团支部信息宣传工作,有专门成立、专人负责的宣传小组,经常向校团委、政教处、《校园时报》、广播站投稿,且信息宣传数量和质量较高。
第十二条 团支部积极组织参加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有专门成立、专人负责的志愿者小组,有志愿者组织名称,每月坚持开展相关活动,且有事迹和实物材料、图片等。
第二章 创建及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创建及评选为每年一届,每届采取分年级评选的办法,所表彰的数量为各年级班额的1/5。
第十四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必须由各团支部于每年的9月初先向校团委报交创建申请表,并按创建及评选标准拟定出创建计划。
第十五条 每年4月上旬,由各年级按照“五四红旗团支部”创建及评选标准对已申报参评的团支部进行初审,之后将推荐名单、材料报交校团委。
第十六条 校团委于每年的4月下旬对各年级推荐的“五四红旗团支部”候选名单进行复审、评选、公示,并于“五四”前夕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校团委对荣获“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团支部授予荣誉称号及牌匾(或锦旗),并通过“五四红旗团支部”事迹展、《校园时报》、校园广播等方式加以广泛宣传、报道。
第三章 享受待遇及管理
第十八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高于校“优秀团支部”,优先参加新泰市级以上优秀团支部的评选。
第十九条 凡荣获“五四红旗团支部”的所在团支部的团支书,一并荣获“优秀团干部标兵”称号,优先推荐参加省、地、市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该团支部的班主任优先参加新泰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的评选。
第二十条 校团委每年将对荣获“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团支部进行综合审查,凡不再符合标准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将予以撤消荣誉称号,并公布;所在团支部的团支书如有上述情况,也一同撤消荣誉称号,并公布。
附 则
第廿一条 本细则一经校团委会表决通过并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后,即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团 委
2007年3月1日